本文作者克里斯蒂娜泰勒(Christine Taylor)是Taneja Group公司的分析师,拥有20多年IT及通信行业的从业经验。她撰写了大量有关技术在电子发现、合规性及管理、以及信息管理等领域的作用的文章。
托管模式的电子发现与内部电子发现解决方案之间的竞争似乎越来越激烈。实际上,这两种模式是可以很好地共存的。 让我们来看看什么是托管电子发现以及什么不是托管电子发现。
我先声明一下我所说的托管电子发现模式的含义,因为相同规模的解决方案并不一定适用于所有的场合。你选择存储服务供应商来储存数据,它们还为你提供远程检查和分析软件。 这并不是非常普通的模式,因为大多数易受到频繁起诉的企业都不太会将它们的数据委托给小型以及非专业化的存储服务。我所指的不包括那些服务。
托管服务专为客户提供电子发现产品和服务。大部分厂商都拥有很强的检查和分析技术,因为这是整个电子发现过程中范围最广阔、成本最昂贵的阶段。 除了检查和分析可以提供的高投资回报之外,高速收集和处理数据还需要高度优化的存储器以及高性能服务器。有些厂商建立了内部云架构,这样它们就可以利用密集计算基础架构的优势。 这类厂商还应提供高水平的安全和用户存取控制服务,由企业用户来决定谁能获得哪些数据。
要想获得成功,电子发现托管服务就必须坚持一套严格的要求。这个模式必须:1、保证有形工厂、用户存取、网络和数据保护等的最高等级安全保护;2、提供高性能的数据收集和处理服务,且正常运行时间应接近完美;3、提供最高级的检查工具,包括多级检查、复杂查询和结果支持、优秀的分析以及初期评定功能。 此外还有其他一些可以提高投资回报率以及竞争优势的服务,比如多路管理、工艺管理、成本跟踪过程分析、内部顾问、云等等。
显然并不是所有的企业都会采用托管模式。当企业开始评测内部使用的电子发现产品时,它们通常会从为内部律师准备的检查和分析产品入手。(内部律师会要求外部律师事务所也使用相同的产品。) 然后企业常常会购买后续的数据收集软件,以减轻企业数据分类的繁重工作。(由于数据不断增长,这是一项繁重的工作,而且其繁重程度还在不断地增加。) 这类软件可以帮助它们收集电子存储信息并进行分类,建立诉讼档案,找出案件的要点,减少需要检查的数据量。它们必须将相关数据发送到检查和分析平台上。 根据它们的检查和分析解决方案以及存储基础结构的可调整性,它们也许会选择内部完成、交给内部律师处理或聘请专业的电子发现托管服务供应商。
每一种方案都各有利弊。对于内部模式来说,企业内部律师必须会用非常复杂的检查和分析软件。 IT部门必须做好准备,帮助内部律师安装和管理那些软件,因为这些软件必须将用户存取和任务存取区别开来。此外还需考虑存储基础架构,因为相关数据集合的索引很多,使用的专用存储设备在存储和管理数据时的成本也很高。 如果使用外部律师,那么电子发现的成本可能会非常高。企业通常会想方设法地减少付给律师事务所的费用,而不是增加那些费用。还有最后一种办法就是聘请专业的电子发现托管服务供应商,它们拥有专业化的IT团队和计算硬件,以及强大的检查和分析技术和软件。
最后我要说的是,托管模式并不是放之四海皆准的万灵药。这取决于电子发现供应商的技术水平和法律知识,与企业是否愿意远程托管大量数据也有很大关系。 但是对许多企业来说,这是一个很好的选择。